2008年5月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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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中与他人争吵受伤是否工伤

  案情
  四川人付银春原是湖州一家印染公司职工。一次上班期间,付银春因工作需要去拿铁棒抬布匹,不小心碰到了工友蔡昌贵,两人因而发生争执,后蔡昌贵的弟弟蔡昌全赶到,用铁棍殴打付银春致伤,经医院诊断为“脾破裂、轻型闭合型颅脑损伤”。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付银春提出的给予工伤认定的申请,认为付银春因琐事与工友发生争执而被铁棍打伤,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。付银春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,结果仍然维持原决定。为此,付银春又向当地法院起诉,法院判决维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。
  付银春不服法院的判决,2007年7月向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申诉。经检察院提起抗诉,法院启动再审程序。再审过程中,付银春与印染公司达成了补偿调解协议。
  
  说法
  付银春工作期间被人殴打致伤应当认定为工伤。付银春与工友蔡昌贵发生争执是因工作需要用铁棒抬布,铁棒碰到了蔡昌贵,是工作原因被蔡昌贵的弟弟殴打致伤的,属于在工作期间、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受伤。这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: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。